本报讯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符合质量标准。”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萧山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市质监局局长张宗清作相关说明时表示,该草案理顺了产品监管关系,质监部门监管产品生产领域,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避免了重复交叉执法等。
张宗清介绍,《萧山市产品质量条例》1997年施行,目前,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凸显。2000年,我国修订了《产品质量法》,2012年,又颁布实施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该法和《纲要》对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规定。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提出对现行条例的调整范围、部门职责、检验制度、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的评估建议。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
有缺陷产品应主动召回
将草案与现行条例对比,草案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是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草案并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要求赠品、奖品也应符合质量标准。作为服务者,其在提供产品服务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可先找服务者索赔,比如洗脚城、美容院用其购买或制作的产品提供服务,因该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可找其索赔。违者,质监或工商部门将没收有质量问题的赠品、奖品,并按其价值处以10%至50%的罚款。
同时,草案对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提出了严格要求,还建立健全了生产者在生产经营中的禁止行为,建立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理。最后,草案将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一管理。
新设约谈告诫信息抄告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强化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区县政府应加强产品质量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对我市产品质量监管,实行质监部门主管,质监、工商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体制。这种制度设计,均符合上位法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工商总局职能分工,又避免流通领域重复监督,职责不清。
草案还完善强化了质监、工商部门的质量监管措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创新质量监管手段,建立并健全了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制度。草案还给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设置了产品质量信息抄告制度,凡是接到执法抄告信息的部门,应按该部门职责范围依法处理。
同时,草案新设了诚信体系建设内容,要求质监、工商等部门将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