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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禁毒条例》修订稿开始网上征求意见社区戒毒拟纳入医保和救助体系

2015-04-20 12:00:4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近日,市政府网上发布《萧山市禁毒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称,我市将修订该条例,意见稿新增上述内容,市民可对意见稿发表意见。

戒毒人可在康复所劳动并获酬

    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意见稿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若生活、就业困难,可申请在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并应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意见稿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促进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并且,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意见稿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食品中禁止添加罂粟苗

    近年来,一些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愈来愈突出,如利用邮寄等手段进行贩运毒品活动等。意见稿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应当留存验视记录和寄递详情单不少于6个月。物流企业不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由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吸毒人员在被责令社区戒毒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意见稿规定,从事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事相应活动的证照。
    在毒品原植物管制上,意见稿禁止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中添加罂粟苗等,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经营的工具等,并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不过,意见稿提出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从一种名叫香桂的乔木叶中提炼的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备案。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建议

    直接在网站(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105)留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山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萧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农林法制处(邮政编码40114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c6389646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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