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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执行“禁止令” 少年缓刑期满后获新生萧山市首例“禁止令”取得实效

2015-04-20 13:31:5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龙珊 舒楚寒)去年5月,南岸区法院发出了我市首例“禁止令”,规定未成年犯小明(化名)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进入网吧等多项禁令。如今,一年过去了,“禁止令”效果如何?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由于小明在缓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以及未违反“禁止令”,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小明重获新生。这也是我市法院“禁止令”第一个成功范例。

少年抢劫被判刑外加“禁止令”

    2010年9月4日凌晨,小明与两名同伙,为筹上网费,来到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将一女士拖倒在地后,抢得200多元。
    第二天晚上,已将抢劫所得挥霍一空的3人,来到南坪正扬农贸市场支路,再次对一女子下手,抢走数百元现金。得手后,3人又接着在上海城数码广场对面人行道上再次作案抢走另一名女受害者1200元现金。
    同年10月22日,小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查发现,小明作案时年仅15岁。
    去年5月份,南岸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发现,年仅15岁的小明和其两名同伙(已判决),因为其父母忙于生计,造成他们从小缺乏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3人来到萧山主城后,缺乏生存技能和生活来源,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走上歧途。
    与此同时,法官还对小明的父母进行了询问,在听取了小明原学校和所在村委会意见后,法官做出了判决: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除了刑期,小明还得到了一份“禁止令”。写在判决书中的“禁止令”规定,小明在缓刑考验1年期内,禁止脱离法定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
    南岸区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对小明适用缓刑是因为其犯罪时的年龄、成长经历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再加上小明系初犯,因此才适用缓刑。但鉴于小明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有可能从事不良行为,于是法庭对其发出“禁止令”。

“无缝”衔接让“禁止令”成功执行

    判决生效后,南岸区法院刑庭法官立即与小明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在小明被接受成为矫正对象后,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了无缝对接,针对小明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随后,社区矫正部门除正常的矫正工作外,特别成立了帮教监管小组,重点监管小明的“禁止令”执行情况。据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司法所负责人介绍,为将“禁止令”落到实处,小组工作人员不定时地对小明进行抽查,并且与当地网吧经营者衔接,以协助监督。
    南岸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为防止“禁止令”成一纸空文,承办法官在小明缓刑考验期间,一直与小明保持联系,并积极配合其矫正工作。在小明所在社区,以及其家长、本人积极配合下,小明不仅没有违反“禁止令”,而且在缓刑考察期间还学习了劳动技能,成为能够自食其力的新人。因而,在缓刑期满时,小明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成功范例,对今后该院“禁止令”的适用增加了信心,为法官在选择刑罚执行方式时,尽可能地选择非监禁刑。同时,让更多罪犯在社会中接受改造,一定程度上可节约国家资源,降低经济成本,同时还对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提供了实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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