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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环保“老赖”再赖账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2015-04-21 13:28:3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记者近日从市环保局获悉,萧山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水法---《萧山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区县长治污不力将下课,环保“老赖”再赖账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饮用水源不能搞养殖

  《条例》仍将全市饮用水源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3类。其中准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修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项目,堆放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二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述项目之外,不能经营餐饮船舶,不能采砂,也不能放鸭子、搞畜禽养殖,不能使用土壤净化污水;一级保护区,除了禁止上述所有行为之外,市民不能旅游、游泳、垂钓以及进行其他污染活动。如果饮用水源受到威胁,可能威胁到市民健康,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布信息。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赖账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对治污主要责任人职责再次强化,关于法律责任的章节规定: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以往遇到环保“老赖”,是政府和执法部门最头痛的事情。《条例》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并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企业造成污染迟迟不治理,可由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所需治污费用由整改义务人在限期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作出代为治理决定的主管部门责令缴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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