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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采取合伙形式设立

2015-04-21 13:27:0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9月21日,《萧山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修订草案》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采取合伙形式设立。
  市司法局林育均局长介绍,1997年《萧山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化,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
  林育均说,现在条例设置了三项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2004年国务院发文取消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定”的规定。
  现行条例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界定为中介组织,但对其形式(如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个人制等)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特点,参照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修订草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合伙人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行条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辩护人,以及受委托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律师、当事人监护人、亲友、或者人民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据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基层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学历条件,将“具有法律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增加了要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核合格的内容。

记者 陈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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