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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拟修改《萧山市旅游条例》等4法规

2015-04-22 09:34:5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我市拟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5项,以授权或者委托形式下放63项,但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昨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萧山市旅游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报告时表示,草案主要涉及市编办第一批清理出需取消和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所对应的4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对于4件地方性法规中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待以后列入立法计划时一并考虑,本次修改范围不做扩大。

  《萧山市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申领临时定点导游证需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如今,取消临时定点导游证核发,便于旅行社更加方便地聘请导游。同时,国家旅游局也准备废止临时导游从业证明。因此,草案删去了该条例“临时定点导游证”的表述。

  今年以来,市编办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5项,以授权或者委托形式下放63项。除此之外,有5项拟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依据是地方性法规,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公布相关目录。

  《萧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因条件限制,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应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考虑到该规定将给建设项目不按规定保证绿化用地留下操作空间,因此,草案删去了相关审批项目及不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的罚则。

  《萧山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应当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为便于行政机关就近管理,方便行政相对人,草案将批准机关改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萧山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应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草案将该审批机关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机关,以及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市、境的准运证核发机关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萧山长安网 萧山法制报 记者 唐孝忠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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