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司法所及其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确立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
●明确和建立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机制
●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程序、衔接机制等设置内容,纳入社区矫正法
200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试点社区矫正。10余年来,我国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截止2013年底,全国累计解除107.6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但是,该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仍存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人力管控手段、保障水平等不足。全国人大代表、萧山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呼吁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弥补以上不足。
记者:对于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及两院两部的实施办法均有规定,你为何认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
余敏: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该规定笼统而原则化,只解决了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却未设置社区矫正的配套程序。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内容,却未做出具体的运行规定。2012年3月,“两院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尽管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然而,《实施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与刑法修正案、新刑诉法效力不匹配。
记者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按此规定,社区矫正已有专人实施,还有什么不足?
余敏:在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面对的是经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并监管、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其内容与监狱管理部门类同,还是代表国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但是,现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具备刑罚执行主体资格,在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时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所以,其执法主体不适格。
记者:你说的社区矫正人力不足问题,其不足的程度怎样?
余敏:社区服刑人员正急剧增加,以萧山市为例,2013年比2009年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数增长了1.21倍。然而,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却并未增强,人员编制也未相应增加,矫正力量严重不足。
记者:目前,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水平如何,是否也有不足之处?
余敏:随着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量也不断增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越发紧张。就萧山而言,人均不到1100元/人/年,社区矫正经费明显偏低。
记者:你认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手段不强,主要有哪些表现?
余敏: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较为笼统,实施办法也不配套,法律法规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的职权有限,特别是对于纳入社区矫正的吸毒人员、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矫正,严重地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整体水平和效果。
记者:你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从立法上解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那么,社区矫正法应从那几个方面设置,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余敏:确立社区矫正执行机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将社区矫正执行权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司法行政系统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在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机关设立社区矫正局;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内设立社区矫正局;乡镇(街道)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职能。其次,赋予司法所及其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确立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并相应增加工作编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最后,参照《监狱法》,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和建立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参照国外做法,明确社区矫正可接受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人士对社区矫正事业的捐赠,引入慈善扶助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考虑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受教育等问题。同时,将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程序、衔接机制等设置内容,纳入社区矫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