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本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一些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故意提起管辖异议,不仅影响了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尽快实现,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委员、萧山市委副主委李秋提出《关于修改民诉法第三十八条,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施行一裁终裁的议案》,对管辖异议实行一裁终裁。
根据萧山市五中院的管辖异议案件资料显示,从2013年1至10月,该院共有39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仅1件,异议成立率为2.56%。
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诉讼管辖权异议,通常情况下,提起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即使在一审被裁定驳回异议,还会上诉。而管辖异议从提出到一、二审终结,其周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李秋认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管辖异议权,且能“正大光明”地“拖延”诉讼时间。当事人之所以利用管辖异议权拖延时间。有的拖延承担法律责任的时间,甚至为逃避责任而赢得转移财产的时间;还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为拖延时间,所有被告先后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当然,一些管辖权异议,也有其他动因。有的当事人担心各地的司法尺度不统一,同样的案件可能有不同判决结果,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
滥用管辖异议权,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李秋认为,将导致实体性审理迟迟不能启动,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权利难以尽早实现,使矛盾不能快速化解。其次,大量的管辖异议审理,特别是二审,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管辖异议审理时限过长,还会导致原告的权益受损,甚至导致其权利难以实现。
“现行民诉法规定,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均应‘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缺乏规制,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李秋说,此外,我国还没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即每件交纳50至100元。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不承担责任。
李秋建议修改民诉法第三十八条,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实行一裁终裁制度。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一般为被告)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同时,法院可压缩各环节的办理时间,降低滥用权利人的可期待利益。积极探索管辖权异议“快捷通道”和基层、中高院三级业务网上办案手段,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建立快速通道,二审案件通过三级业务渠道,通过网上上传信息,快速审阅,实行速审速结原则,尽量减少案件在法院审理和移送环节的时间。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损害后果的,还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推进诚信诉讼机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不良信息的记录和通报,建立一定的管理和惩戒机制。比如,对故意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理,初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