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9日,《萧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表决通过,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制保障。
该条例颁布后,仅改动了一次,某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管理、治安情势变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市人大代表黄文建议修改该条例。
对于该条例具体修订内容,黄文认为,该条例中与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相冲突的条款,应予以相应修改。
比如,该条例中规定:“提高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建议修改为:“提高劳动改造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
条例原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职责,严厉查处、打击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履行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职责,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大对社区的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员的管控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该条例中,有关劳动教养部门应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努力提高改造质量的几个条款。黄文建议,应将其有关劳教的内容删除。
记者 唐孝忠 张柳妞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