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陈波)11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详见右表)。同时,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据了解,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区域\对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 城市“三无”人员 最低供养标准 | 农村五保对象 最低供养标准 |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 385元/人·月 | 225元/人·月 | 480元/人·月 | 350元/人·月 |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万盛经开区 | 375元/人·月 | 220元/人·月 | 465元/人·月 | 345元/人·月 |
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 365元/人·月 | 215元/人·月 | 450元/人·月 | 34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