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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无线电管理条例擅自使用无线电 最高可罚50万元

2015-04-15 19:35:5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从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无线电干扰和强化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及其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资源。
    为了保护良好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使民众生产、生活免受影响,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对于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此外,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应定期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查处非法干扰活动,保证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6月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信函及电子邮件wxdgl@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意见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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