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居民通风和采光,《萧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对户外广告设置了8大禁区。正在进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将审议该《条例修订案》。
在城市中,只要有众多目光聚焦的地方,户外广告无处不在,然而,并非任何地方均可设置户外广告。《条例修订案》规定,以下8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或者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权利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商业广告;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内和施工围挡上设置商业广告;在城市主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修订案》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规划一旦批准并公布,禁止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进行。
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若要继续设置的,广告经营权应重新公开出让。期满后不需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负责拆除。如拒不拆除,有关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拆除,其费用由原经营权人承担。
《条例修订案》在吸纳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管理规范后,将户外公益广告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并规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识。
另外,《条例修订案》还规定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来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也有限制,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惊扰社会公众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均被《条例修订案》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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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可先验货再签收
《萧山市邮政条例(草案)》一审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今后,快递收件人可能被地方性法规赋予当面拆包验货再签收的权利。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的《萧山市邮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就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近几年,快递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在邮件安全、价格、服务等方面问题也随之显现。弄丢货物、送货不及时和偷换客户物品等不良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最被诟病的还是“先签收后验货”这一潜规则。
《草案》规定,邮递快件应在承诺时限内送到收件人手中,并获得签收。若收件人无法签收的,可与收件人协商,采用代收方式或其他约定的方式送达。
交接快件时,外包装完好的快件,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先签收再验货。对外包装破损的快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先当面开拆验货再签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详情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原因、时间,并签名。
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确定内件与运单所填品名、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
如果当面验货出现品名、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可以拒绝签收,快递业务员应当协助办理退货手续。
若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拒绝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货后签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