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 实习生 姚秋红)11月25日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市清理了70项行政强制条款,取消和修改40项。仅保留了30项行政强制条款。
删除修改“创设”条款
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知,我市对截至2011年7月有效的198件法规作了清理。通过此次清理,我市共清理出70处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其中取消和修改了40项行政强制条款,保留了30项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一些地方行政法规中,“创设”的行政强制条款给行政部门规定了一些权力,利于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规定。常委组成人员介绍,这次取消和修订,是参照了上位法的规定和标准,对地方法规中“创设”的除了代履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一律取消。创设的代履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律取消。比如取消了《萧山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创设的冻结条款;取消了《萧山市工会条例》创设的划拨等等。
“强制”是删改重点
在一些地方行政中,有的行政部门本来没有权力开展“强制执行”,但一些地方法规中却设置了这样的权力,此次清理,“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等规定是删除和修改的重点。
对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形,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比如修改后,《萧山市殡葬管理条例》涉及需强制执行的,民政部门须申请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原条例规定,“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萧山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原规定是予以“强制拆除”,而经过清理后,删除了“强制拆除”,并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
对于《萧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的规定,同样做了修改,即删除了原规定中的“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