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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交通肇事案件专项执行收效良好 一个月兑现受害者赔偿款近400万元限制令让8“赖老板”兑现赔偿

2015-04-21 14:11:5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舒楚寒)记者前日从市高院获悉,自开展以货运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涉案的8家货运公司在收到限制令后,主动来法院兑现赔偿款。目前,全市法院一个月内已兑现受害者近400万元,收效良好。
  今年6月以来,市高院执行局对以货运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交通肇事案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该活动是全市法院正在开展的反规避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执行选取了一批多年未能兑现的“骨头”案件,采用包案执行、重点执行等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力求突破。针对此批案件均为被执行人货运公司银行大多账户无钱、无房产、无固定营业场所、名下车辆为挂靠经营无法执行的现状,各执行法院在市高院的精心部署、统一指挥下采取如搜查公司经营场所,盘问工作人员找出实际负责人,对规避执行的货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直接责任人如股东、财务人员等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追究拒执罪等反规避的执行手段,特别是由市高院向全市媒体发布了一批限制高消费的“老赖”名单后,收效良好。
  截至7月底,短短一个月时间已兑现受害者赔偿款近400万元,解决了37位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涉案的33家货运公司有24家被执行到位,其中有8家公司收到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的裁定后主动到法院兑现全部赔偿款;有8家公司主动找到受害方,积极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赔偿款项,获得受害方谅解;有8家公司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兑现;对于剩余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的公司,执行法院正在加大执行力度,多方查找。
  据悉,下一步,市高院将针对被执行人货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运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公安、运管部门的信息平台予以查找,坚决打击规避执行的货运公司“老赖”。市高院旨在通过该项专项活动,促使更多货运公司规范运营,减少交通事故,增强货运公司自动履债的责任心,提高货运公司自动履债的能力。


执行故事①
刚一曝光“老赖”就现身

  唐某、周某申请执行萧山某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唐某、周某(爷孙关系)的赔偿款分别为17745元和40214元。由于物流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爷孙两人一直未获赔。
  该案纳入货运企业的执行专项活动后,南岸区法院执行法官即刻要求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出入境的执行裁定。同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单报送市高院,由市高院统一在全市的各大媒体上进行通告曝光。限制高消费的名单刚一见报,被执行人物流公司立即与市高院联系,并向南岸区法院积极提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付款方案。经过协商,物流公司与唐某、周某在已先行达成“和解协议”(两案一次性付款50000元)的前提下一同到法院,当庭办理了全部款项的支付和结案手续。申请执行人收款后激动地表示,案件能及时解决、被执行人能主动联系付款,是因为法院准确的执行举措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执行故事②
强制措施逼出幕后老板


  严某与赵某、佘某、萧山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3位被执行人共应给付申请人严某约23万元。判决后被执行人均不履行义务。
  巴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遍查后,发现赵某、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运输公司账户上虽无现金,却在正常经营。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近八旬,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经多方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在规避执行。在多次传唤该运输公司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过研究,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只有在不履行义务将比履行义务损失更大情况下,才会主动履行,如果对其办公场所进行查封,必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必能促使其履行义务。抓住这一关键点,在市高院的指导下,执行法官冒着夏日高温,奔赴该运输公司所在地南岸区某大厦强制执行。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一口咬定是法定代表人在负责,而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一直不露面。为此,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办公现场进行搜查,对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并扣留电脑主机两台,同时将该公司工作人员带回法院进行详细调查,并要求其向负责人汇报,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
  在强大的压力面前,该公司第二天即主动派人至巴南区法院请求履行义务。经巴南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严某同意以15万元了结该案,运输公司当庭给付申请人严某12万元,并随后支付了余款3万元,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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