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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熊敏:应设立交通事故无责赔偿基金

2015-04-21 16:03:4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市人大代表熊敏:应设立交通事故无责赔偿基金

 

  “现实中,有一类交通事故很特殊,受害方损失惨重,但另一方没有责任,往往会基于道义责任而让无责方补偿,这不公平,而且,如果无责方没偿付能力,怎么办?”市人大代表熊敏提交的《关于设立交通事故无责赔偿基金的建议》,呼吁我市应尽快设立交通事故无责赔偿基金,以解决上述问题。

  据熊敏调查,近年来,我市公交集团所属各公交营运公司、出租公司都有这样的困扰,每年要为交通事故承担无责事故赔偿金,而且,总体赔偿金额平均高达数百万元。对此,熊敏列举了两个案例来说明。

  2012年的“8.30”事故,公交大客车被一辆吊车撞击,导致公交车内3人死亡、轻重伤17人。勘察现场后,警方认定,公交车没有责任。按理,公交车就不应承担责任。可是,由于肇事的吊车属个体企业所有,赔偿能力有限,而伤亡者的权力必须实现。于是,这家公交企业为该事故支付的无责事故赔偿高达504.57万元。

  2013年的“7.20”事故,在交叉路口,一行人闯红灯,违法近距离横穿公路,与正常通行的公交大客车接触后死亡。因公交车无任何违法行为,也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警方认定该公交车无责,但公交企业仍承担了此事故几乎所有的赔偿费,高达50余万元。

  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置了基本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上列公交企业赔偿的数额并不多,或根本不赔钱。但是,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对类似公交类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公交车方无过错,由于对方是行人、摩托车、私家车辆或小公司车辆等,没有偿付能力或事故救助能力,而社会也没有建立相关的保障体系或措施,所以,往往出于稳定原因等考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公交企业(无责方)超额或全额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这样,维护了受害方权益,却给公交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在社会上形成了违法者获赔,守法者反而受到处罚的负面环境,给广大公交驾驶员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和心理压力。

  为此,熊敏建议,我市应尽快设立无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或事故救助能力的弱势群体。熊明认为,无责事故赔偿基金的设立,既可确保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事故,有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又可充分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正能量。

  记者 唐孝忠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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