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样,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永葆生机与活力。
关于健全和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一是可以建立一线检察官职务晋升渠道,积极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层检察院可以在一线办案岗位设若干个较高级别检察官员额,让每一位想办案、能办案、办铁案的检察人员看到希望。二是可以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现有普通公务员行政级别彻底脱钩,这样更能体现司法与行政的区别,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能干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特点。三是可以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配套的薪酬制度,可以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办案补助+所办案件有罪判决率奖金”的模式来提高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四是可以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的退休制度,让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检察官,经批准可以延长3-5岁退休,并提高所有退休检察官的经济待遇,让每一位检察官“老有所依”。五是可以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根据现有《检察官法》第10条之规定“年满二十三岁”,已经不大适应当前人才形势。众所周知,按照当前和以后检察机关人才选拔要求来讲,学历至少在大学学历,普遍为大学本科,甚至学历要求为研究生学历。这样学生从学校迈进检察机关大门的时候,年龄基本在23岁左右,甚至很多已经超过23岁。即使在23岁任检察官,这样的检察官也不乏带有一丝“书生气”,没有多少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