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四种情形不予登记
权属有争议可申请国家机关调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情形进行了规定,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四种不予登记的情形:(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登记信息应互通共享
征求意见稿对“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虚假登记可追刑责
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担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纵深
“不动产登记会对贪官造成压力”
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公布。
意见稿被社会寄予厚望。有人认为它能压低房价,有人把它看成“反腐利器”, 有人觉得它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兆。
多名专家接受采访时称,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直接反腐,但可以对贪官造成压力。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必要条件。
追问 1
不动产登记强制还是自愿?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
孙宪忠认为,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不是因为登记才产生的,登记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个手段。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房屋,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但房主依然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根据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像每个人都要办身份证一样,这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全国房屋普查,对不动产进行强制登记。”
汪玉凯称,只有通过强制性登记,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才能为今后的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此外还能为征收房产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追问 2
普通人可查“房姐、房爷”吗?
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近年来,各地曝出的“房爷”、“房姐”等事件,线索大多来自举报。很多人疑惑,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是否意味着普通人也可以查询别人拥有的不动产信息,比如某人拥有多少套房。
孙宪忠说,根据意见稿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查询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交易公正,比如,你的房子要抵押给我,我就有必要查询你的房产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孙宪忠说,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只有涉及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才许可别人去查询不动产信息。毫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查询他人信息。
追问 3
是否预示房地产税要开始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意见稿的出台,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他说,从各方面释放的信息看,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建立起来。
施正文说,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住建、国土、工商、林业、农业等部门,各部门的信息没有进行整合、联网。税务部门不掌握不动产特别是居民住房的整体数据,所以无法推进房地产税。
根据意见稿,我国将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施正文认为,统一平台建立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将数据实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施正文说,意见稿今年应该能获通过,但这不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短时间内开始征收。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介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施正文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的相关法律草案,最快2016年审议,2017年通过。此外,房地产税征收可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开征时间和细节。
追问 4
不动产登记会导致集中抛售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新京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立后,有可能会出现集中抛售住房的情况。
他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多人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的手段,现在很多地方出现的高住房空置率,都和购房保值有关。
对于通过贪腐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汪玉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将给他们带来压力。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普通人,未来可能征收的房地产税,可能会促使他们卖房。
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因此,施正文认为,国家给出了4年的“缓冲期”,不会引发“集中抛售潮”。
“如果不动产登记推进得太快,导致房价急剧下降,对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冲击。政府正在掌握改革的节奏,防范出现大量集中抛售现象。”施正文说。
追问 5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反腐利器吗?
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寄予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称作“反腐利器”,并被认为是“反腐治本”的一剂药方。
长期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没有直接关系。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从反腐角度来讲,官员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
孙宪忠说,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反腐不现实。比如一个老百姓持有房屋购买合同来登记,他的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如果贪腐官员将不动产登记在亲属、朋友名下,反腐部门查询起来难度较大。
施正文则认为,统一平台建立后,可以更容易查到官员拥有多少套房,其中可能有通过不正常途径、违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这项制度增加了官员的贪腐风险。
曾提出过“官邸制”的汪玉凯认为,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反腐,但和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结合起来,将对贪腐官员产生威慑力。
汪玉凯说,官员向组织申报的房产情况,现在基本没有手段核查,今后如果怀疑官员申报不实,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核实。
追问 6
农房登记,能否防止强拆?
汪玉凯说,农民住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后,房产信息进入数据库,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进行违法强拆。侵犯农民的个人财产,政府需要承担责任。
孙宪忠则认为,防止强拆要靠规范政府职能来解决,这是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职能。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