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机构编制、工作队伍、执行流程等问题,需加快制定《萧山市社区矫正条例》来解决。
目前,湖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湖北省、新疆建设兵团、上海市等司法厅(局)均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同为直辖市的上海市,早在2003年就设立,上海市社区矫正办,是上海市司法局下设的副局级职能部门,内设3个处,核定行政编制20名。与我市相邻的湖北省,2012年设立了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处级),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7名。
2004年,我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文件,市司法局会同各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多份规范性文件,绝大部分运用至今并行之有效,部分文件在实际操作中还得到了创新和完善。市人大、市政府连续7年的地方立法调研,为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多次立法考察和论证,市司法局已完成《萧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萧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2013年,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萧山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为《萧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提供了有力支撑。
部分省市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的启动,为我市制定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借鉴。比如,《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将于2014年1月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目前,启动制定《萧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条件已成熟。建议在加快制定《萧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时,应重点设置六个方面:
市司法局应组建“萧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区、县司法局组建“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方式可采取司法部力推的两种模式:一是上海模式,各省市建立副厅级社区矫正管理局;二是湖北模式,各省市司法厅(局)建立正处级社区矫正管理局。
可参照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模式,利用地方行政编制组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同时,将原劳教系统富余警力划转一部分到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可参考《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规定确立社区矫正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并对其开展重新犯罪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和效果评估,改进矫正措施。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应纳入低保范围或临时救助。社区服刑人员判处刑罚前已经参加社保的,或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继续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交付执行、追查、奖惩等执法流程,建立规范运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