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若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须10分钟内报告市安监局总值班室。昨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有关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县安监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除10分钟内上报外,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事故,区县安监局须在12小时内通过“金安”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据悉,之所以出台该通知,是因目前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同时事故统计报表还存在数据不准确、报送不及时、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分析决策。
该通知要求规范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时限内容,对一般事故,要求区县安监局(含万盛、双桥经开区安监局)接到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事故(包括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在当地发生事故)报告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金安”事故快报子系统上报至市安监局,并在48小时内完整录入统计子系统的事故卡片(万州经开区通过传真上报)。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须在事故(包括企业自备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安监局总值班室,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通知要求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以及区县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市安监局总值班室。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较大事故,区县(自治县)安监局须在12小时内通过“金安”系统上报事故情况。